我們的公司誰能監督?!

從現行公司法裡,各關係人可依照條文規定、不同程度地進行公司內部監理:

  1. 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分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的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210)
  2. 監察人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也得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218)
  3.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期間繼續6個月以上的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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