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草案第109條之1 剝奪人民執業權利 無視商標權人應有權益

商標法的實行已經歷93年,曾於民國74年制定商標代理人以商標師為限,但是商標師制度從未實施,法律既無限制條件,可見能得到委託之企業和個人信賴,自是商標代理人從事業務之最大憑依。

現在為了就地管理,經濟部將採商標法修正草案第109條之1的「三年」、「十件」作為曾執業及辦理過商標代理業務的標準,幫助大型商標代理事務所之從業人員取得登錄身分,但是有許多綜合型事務所,從業數年,亦具有商標代理人之執業經驗,僅因營業項目繁多而未如大型事務所單一且大規模行銷、宣傳,以致傳統商標代理業務數量不如大型業者,台灣商標協會創會理事長賴文平也指出,「商標代理業務通常是有延續性而非一次性,代理商標註冊後,可能有後續性的異議、評定,甚至是十年期滿後的延展。」沒有代理人資格將難以辦理與協助案件進行,從商標代理人之執行業務所得也可以確認執業事實,單單以數量年限硬性規定,並不符合真實需要。

倘以數量年限為判定是否具有專業程度,何不以智慧財產局核駁數量或是無效申請案數量,作為商標代理事務所合格與否的根據?當商標代理人盲目申請,卻未能以商標法、審查規則,或適當利用商標檢索系統,為信賴之委託人詳加考慮準備,反造成智慧財產局申請審查案大量擁塞的結果,這種代理人又怎麼能提升我國的智財市場的水準?

考量產業發展與管理的同時,經濟部應兼顧賦予得到客戶信賴且不造成市場浮濫之商標執業人員以商標代理人資格,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永續健康的智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