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甩監察人的監督,我能怎麼辦?

Photo by Campaign Creators on Unsplash

公司法賦予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的權利與義務,但從企業實務而言,家族成員組成的台灣中小企業時有傳出監察人的功能不彰,致使股東蒙受損失,201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強化治理監督的力量,避免公司經營者為一己之私而損害投資人權益,就像監察人不僅能隨時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也能代表公司委託專業人士審核。

新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期間持續6個月以上的股東也有法定的審閱權,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進入公司查察帳目、財產情形等;除了少數股東可以請求選派檢查人,公司債權人同樣能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章程與簿冊,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供,會依法科處最高240萬元的罰鍰。 公司法增加選派檢查人的規定,是希望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以彌補過往監督機制之不足,保障股東權益,也因此聲請人應檢附事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杜絕浮濫。

本內容由「啄木鳥企管出版社」撰寫,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為「啄木鳥企管出版社」與本篇文章連結「公司不甩監察人的監督,我能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