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是指什麼優先?-生意要做大,保護商標、建立品牌 -其二

很多人都知道申辦商標得先拿張商標申請書表格,填好申請書上的內容,然後附上規費遞件,這是很基本的流程。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表格羅列規定填寫的項目很多,大概都能理解意義,其中只有【貳、優先權聲明】與【参、展覽會優先權聲明】讓人摸不著頭緒,「這是指自己第一次申請,所以有權利優先聲明嗎?」(謎之聲1:難道以後申請其他商標不能填?!)、「先寫先贏!我先寫就不怕會被退件」(謎之聲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是有審查制度的喔~退件也不會退回註冊費,除非你就想花錢,不然送件之前還是謹慎一點,弄清法令與規定,別花冤枉錢。) 【延伸閱讀:「『米粉』為什麼被駁回?」】

提到【優先權】的規定,得先說明各國的商標法都是採屬地主義,商標權人能否主張自己的權利、規定的內容、保護的期間、各種侵害樣態,皆依主張時之所在地法律定之,所以在我國主張商標權,必須先循我國商標法的註冊程序取得商標權。

按照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因此,申請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本國主張商標權都應該以申請註冊許可方能得到權利保障。同樣的,屬地主義在他國也是商標權的重要原則,想在其他國家享有法律保護自己的商標,自然應依照當地規定方式辦理註冊。即便是採先使用主義的美國,仍建議早日辦妥,避免日後訴訟舉證的負擔。

商標未在台灣註冊,但個人或業主為了推廣業務,已於國外當地投入大筆廣告行銷品牌,如被有心人士知曉並且鑽漏洞搶在台灣登記,勢必造成業主不小損失與困擾。為此,商標申請得承認優先權的存在,商標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准許申請人於申請日後6個月內可以向我國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主張優先權,申請人的條件可以是在相互承認優先權國家或世貿組織會員國申請,或是於上述國家的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場所之人。如此,符合商標法第20條規定的申請權利,被稱作「一般優先權」。

除了一般優先權得到期限內保障,業者商標代表之商品或服務若曾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也可依商標法第21條規定於6個月內提出註冊申請,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此種保護措施稱為「展覽會優先權」。

無論是哪一種優先權,或是先使用先取得的主張,保護商標權仍應以「法定註冊」為本,以免未來一邊生意興隆,一邊法庭對質炮火隆隆,及早辦妥取得商標權,才是產業永續經營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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