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建案需要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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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房市交易熱,建商、建案商標註冊件數4年也激增31%,為何建案需要註冊商標?

商標是用來代表業者在市場上生產販賣的商品或經營的服務,經過註冊後,在業者的用心經營下傳達給消費者獨特印象並且滋生對商標的信賴感,像是提供泰式料理的「大心」,或是「本田」代表的汽車性能。

我國規定,每個商標都必須要和某種商品或服務聯繫才能註冊,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觀察,房地產市場的景氣與建案商標的申請數量有正向關係,第三十七類「營建施工;保養及修理;清潔消毒;安裝服務」是建設公司申請商標時指定申請的類別,這類申請四年內增加426件、增幅達31%,而且在建案續推的情況下,不會有商標三年內都未使用而依法廢止的情形,根據智慧局統計資料,2016年有1,349件、去年申請1,775件,申請案年年成長,且每年約增加100件。

為了增加更多曝光量,建案廣告常會請名人代言,另外,建設公司也會為申請的商標名稱取用名人、知名地點等的諧音,都是為了可以更抓人耳朵、深入人心,繼而帶動商品銷量,像是土城的「金城舞」、桃園「中島美家」,或是以紅酒品牌「OPUS ONE」為名的建案比比皆是,智慧局商標組副組長張慧瑛表示,結合創意的諧音使用若對名人沒有負面影響,商標申請基本會核准。例如新店的建案「城易迅」訴求交通的便利,民眾也能分辨建案與藝人的差別、不致混淆。

藝人、名人、任何人都沒有名字的專用權,所以社會上常見到同名同姓的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13.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從條文中可知,諧音梗確實不被法律所限,但是人名被用諧音佔便宜,真的沒關係嗎?

假使A建商用知名人士的諧音取為建案名稱,但是該知名人士已與B建商簽約代言,A建商使用的諧音建案會造成B建商的損失,A建商可能違反消保法或是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可由行政主管機關開罰,所以建商還是用心經營商標、與名人簽訂授權合約才是最好的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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