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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應於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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