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爰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應視為房屋、土地交易。

該所進一步說明,至於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如何認定?係以該營利事業依下列各款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之(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二)營利事業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直接控制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三)營利事業透過符合一定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該所並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已越臻完整,納稅人切勿藉由相關股權安排規避稅負,避免遭補稅加罰,影響甚鉅,請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