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公告修改

臺北市政府近日公告修改「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放寬部分營業項目於住宅區的限制,其中,修正第三種住宅區增加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允許使用條件,並配合實務及產業需求修正住三設置獸醫診療機構、住四設置健身服務業及增加商二、商三、商四設置殯葬服務業須離托嬰中心100公尺以上之允許使用條件;配合電信法轉軌為電信管理法,修正各分區關於電信機房相關規定。

市政府考量於第三種住宅區設置獸醫診療機構的對外影響,與寵物美容、寵物寄養對住民的感受相近,且因應現代人對寵物的愛護以及醫療權利,爰比照同使用分區設置寵物美容、寵物寄養之允許使用條件予以修正,刪除「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社區規約限制,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本次新增「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二)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韻律房」進入第三種住宅區,比照同分區一般服務業(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者)」的條件;鄰接道路寬度的要求,同修改後在第四種住宅區應鄰接15公尺以上道路,。

為避免寵物美容、寄養與健身服務業的進駐會衝擊社區住宅環境,限於大樓一樓與地下一層設立,且要尊重社區鄰居意見「其毗鄰兩側及直上一樓層區分所有建物為住宅使用者,應取得該等建物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附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附表對照表